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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OCs“一厂一策”模式下,企业VOCs减排会存在哪些问题?

 

关于生态环境部印发的《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》(环大气[2019]53号)要求,重点区域应组织本地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开展“一厂一策”方案编制工作,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。

近期,针对VOCs治理管控,不少地区都发布了编制VOCs一厂一策或者依照一厂一策现场审核专家评审,用以VOCs治理效果评估,比如近几日安徽省近期发布:梳理全省41500余家涉VOCs排放企业,分类确定需开展VOCs治理的项目,常熟:7月10日前严格对照VOCs治理“一厂一”进行现场审核等,那VOCs“一企一策”综合整治问题会发现哪些问题?下面结合一篇调研来梳理,调研者在2018——2020 年期间,组织开展了珠三角某市73 家重点企业的VOCs“一企一策”综合整治方案评审与整治效果核实评估工作,主要涉及家具制造行业、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、电子元件制造业、表面涂装行业、印刷行业、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、人造板制造行业等,其中家具制造业企业约占总企业数的47 %。通过组织开展方案评审、现场核查、人员访谈、专家验收等工作,对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,充分梳理企业在VOCs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,详细如下:


1、涉VOCs 原辅材料统计数据失真

VOCs“一企一策”方案评审结果显示,部分企业对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量的统计结果存在一定程度漏项、失真。在现场核查过程中,通过对环评审批文件、企业涉VOCs 原辅料存放量、涉VOCs 设备数量、涉VOCs 工艺作业时间等信息进行校对匹配,发现部分企业涉VOCs 原辅材料使用量统计数据偏小,个别企业存在数量级的差异。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VOCs“一企一策”综合整治实施前开展方案评审的必要性。

2、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进度缓慢


对各企业的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可行性进行深入调研。部分企业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存在一定的难度,其主要原因在于生产成本增加,且产品质量难以满足市场需求。以家具制造企业为例,典型家具制造企业的生产工艺涉及底漆喷涂、面漆喷涂等工序,底漆喷涂过程若使用水性涂料等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,水性溶剂会渗入木结构深层,导致木料表面含水量较大,底漆干燥时间变长、产品质量下降;若底漆工序采用UV 固化涂料,则需配置相应的UV 光固化生产设备;面漆喷涂过程若使用水性涂料等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,易造成产品表面光泽变差、硬度下降,影响产品的销售。

3、无组织排放控制有待加强


在现场核查过程中,企业整治前普遍存在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控制较差的问题,部分企业生产车间采用排气扇、抽风机、窗户等方式进行车间通风,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。涉VOCs 物料暂存、混合、搅拌、施胶、涂装等环节是无组织排放控制的薄弱环节,此外,自动化生产设备中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往往容易被忽略。对已实施无组织排放控制的环节,部分排风罩设计不符合标准,收集口与产污节点距离过大,收集效果不佳。生态环境部于2019 年5 月发布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 37822-2019),该标准已于2019 年7 月1 日实施。VOCs“一企一策”整治工作过程中发现,企业整治前普遍不能完全满足该标准要求,对未开展VOCs“一企一策”综合整治的中小企业,有可能存在标准政策不清楚、标准实施准备不足的情况。



4、污染治理设施不满足治理要求


调研发现,部分重点企业的VOCs 治理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,导致治理设施不满足废气处理要求。部分企业VOCs 治理技术选用不适宜,如单一采用UV 光解、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技术对有机废气进行处理,或单一使用水喷淋技术对非水溶性VOCs 进行处理;部分企业VOCs 治理设施设计规模偏小,导致处理风速过快、停留时间过短,不能满足治理效率要求;部分企业的废气治理设施收集管道布局不合理,存在废气旁路;部分企业为应付治理,对原有治理设施进行简单改造,如将原有光氧化设备箱体内部件拆除,将活性炭填满原有箱体,造成管路堵塞,严重影响废气输送;部分治理设施缺少维护,出现老旧破损、漏风严重等问题。


5、 废气监测工作质量较差


VOCs监测结果是“一企一策”综合整治验收的重要依据。部分企业未掌握有机废气的监测要点,导致监测质量低、数据代表性差。监测过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:


(1)开展 VOCs 监测时工况不稳定或者未按要求达到设计工况的 75%以上;(2)监测过程中故意少用或不使用涉 VOCs 原辅料,导致进气 VOCs 浓度偏小,与理论 VOCs产生量存在较大差异;


(3)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前废气流量与处理后废气流量相差较大,存在风阻过大(处理前风量远大于处理后风量)或者存在废气旁路、设施漏风(处理前风量远小于处理后风量)等可能性;


(4)未设置废气采样口或者废气采样口设置不规范,导致监测数据失真;


(5)监测数据不符合逻辑(如处理后废气浓度大于处理前废气浓度)等。

6、VOCs 产排量核算不规范


VOCs 产排量一般可采用物料衡算法、系数法和实测法进行核算。在“一企一策”综合整治实践中,不同行业企业应根据自身工艺特点,选用不同的核算方法。家具企业通常使用物料衡算法核算,化工企业通常使用系数法核算。在


VOCs产排量核算过程中,部分企业易出现核算漏项、系数选用错误、计算方法选用错误的问题,导致数据核算结果出现较大偏差,严重可导致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方案及治理设施选用出现重大偏差。方案评审统计结果显示,约有

60 %的企业存在 VOCs 减排量核算错误。

7、 活性炭更换频次不满足要求


本次工作共涉及 73 家重点企业、270 套VOCs治理设施,其中90%的治理设施采用活性炭吸附组合工艺。整治前,部分企业活性炭箱缺乏维护,老旧破损。部分企业全年更换和转移的废活性炭量与实际需要相差较大,甚至多年从未更换过活性炭,治理设施形同虚设,未能真正发挥治理作用,而影响挥发性有机物减排。部分企业安装了活性炭脱附设施,但未严格按照 VOCs“一企一策”整治方案的活性炭再生频次进行活性炭脱附再生。

8、台账管理不规范


大部分企业存在环保台账管理不规范的问题,这为准确核算企业 VOCs 产排量带来困难。2020 年 5 月,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《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VOCs 管控台账清单》,明确了企业 VOCs台账管理清单,目前企业环保台账记录完整程度与清单要求仍有较大距离。


9、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要求相冲 突


企业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是两个重要环节,部分企业由于车间布局的局限,未能妥善处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。例如,环境保护要求涉 VOCs


生产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,必要时应在车间加建隔间,有机废气“应收尽收”,但安全生产要求生产车间应留有通风管道、通风口,且车间内应留有一定空间作为消防作业空间或逃生通道。安全生产要求不同车间之间应留有

一定的安全距离,这为不同车间有机废气的集中处理增加了施工难度和材料成本。

来源:北极星VOCs在线,VOCs减排工作站

原文链接:https://www.xianjichina.com/news/details_273295.html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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